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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德市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7-07-20 点击数: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中共宁德市委统战部政协宁德市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印发)

 

为完善委员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退出方式

市政协委员退出方式分别为: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届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5.届内因故请假3次(含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6.届内累计两年委员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7.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5.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

(一)提出建议

辞去委员:(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向市政协提出申请。市政协将委员辞职申请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提出是否同意辞去委员建议。(2)其他情形应辞去委员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共同研究并商市政协党组,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请委员本人提交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再提出辞去委员建议。

责令辞去委员:(1)因履职方面情形应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市政协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2)其他情形应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共同研究并商市政协党组,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

撤销委员资格:应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市政协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共同研究后,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向市政协提出撤销委员资格建议。

(二)提交办理

市委统战部汇总委员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研究决定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理结果处置

市政协委员工作室负责将市政协常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所在县(市、区)市政协委员小组、委员联络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机制

(一)市政协委员退出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政协党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以及县(市、区)政协委员小组、委员联络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规范有序做好委员的退出管理工作。

(二)健全完善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市政协负责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考评,确定委员履职的考评等次。

(三)建立健全委员约谈机制。对届内无故1次或因故请假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年度履职考评不称职的委员,由市政协分管联系领导进行约谈。

(四)市政协党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应建立健全委员信息互通机制。市政协党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要定期交流委员是否存在应退出的情况。市政协负责掌握委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将委员履职考评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委员中市管干部的职务变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协党组和市委统战部通报;市政协统一受理各专委会、县(市、区)委员小组、委员联络组提供的委员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任何一方掌握其他委员应退出的情况,都应及时相互通报。

(五)建立健全委员违法违纪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市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前,由市直有关单位与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沟通,并同时向市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沟通、通报。本市市级以下有关单位拟对市政协委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作出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前逐级上报市直有关单位。

(六)建立县(市、区)市政协委员小组、委员联络组向市政协通报委员信息机制。各县(市、区)政协委员小组、委员联络组要了解掌握所在县(市、区)、联络组的市政协委员的职务变动、涉嫌违法违纪违规和违法违纪违规处理情况以及其他应退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协通报。

(七)建立市政协各专委会通报委员信息机制。市政协各专委会应关注了解本委委员的职务变动和是否调离宁德以及其他应退出的情况并及时通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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